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兽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ღ★★,请结合实际ღ★★,认真遵照执行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兽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ღ★★,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有关规定ღ★★,结合自治区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ღ★★, 包括自治区ღ★★、盟市ღ★★、旗县区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ღ★★,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ღ★★,高等院校ღ★★、科研院所吧有你春暖花开ღ★★、海关等部门及兽药生产企业实验室ღ★★,第三方检测机构兽医实验室ღ★★,以及养殖场ღ★★、屠宰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自建自检兽医实验室等ღ★★。
第三方检测机构兽医实验室须具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的资质ღ★★,兽医主管部门实时监管ღ★★,实行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制度ღ★★。
第三条兽医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ღ★★、合理布局ღ★★、安全首位ღ★★、资源共享ღ★★、属地管理ღ★★、分级负责的原则ღ★★,严格生物安全防控措施ღ★★,兽医实验室应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兽医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四条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ღ★★,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考核ღ★★,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考核申请ღ★★。
第五条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技术指导ღ★★、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ღ★★、能力比对ღ★★、检测结果复核及操作培训等ღ★★;盟市ღ★★、旗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相关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ღ★★、检测结果和报告核查ღ★★、留样复核等ღ★★。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主要负责人ღ★★,兽医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ღ★★。兽医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ღ★★,定期开展自查工作ღ★★,及时发现并消除生物安全隐患ღ★★,有效落实防火ღ★★、防爆ღ★★、防盗和防泄露等各项措施ღ★★。每半年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ღ★★,保证其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ღ★★、操作规程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ღ★★。
第七条兽医实验室要履行动物疫病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ღ★★,遵循客观独立ღ★★、公平公正ღ★★、诚实守信的原则ღ★★。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检测流程ღ★★,保证检测结果真实ღ★★、准确ღ★★、客观ღ★★、公正ღ★★,具有时效性ღ★★、可追溯性ღ★★,不受不当因素影响ღ★★,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报告ღ★★。
第八条结合当地农牧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现状ღ★★,统筹规划ღ★★,合理布局ღ★★,有计划ღ★★、有重点地建设兽医实验室ღ★★,保持适度建设规模ღ★★,实行总量控制ღ★★。
第九条兽医实验室的选址ღ★★、设计和建造等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ღ★★,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的规定ღ★★,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ღ★★。
第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ღ★★、第三方检测机构ღ★★、高等院校ღ★★、科研院所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海关部门及兽药生产企业兽医实验室应当达到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建设要求ღ★★,配备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设施ღ★★、设备及防护装备ღ★★。
第十一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须达到生物安全Ⅲ级实验室要求ღ★★,在农业农村部批复范围内ღ★★,开展相应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ღ★★,严禁超范围采集病料和相关研究ღ★★。
第十二条养殖场ღ★★、屠宰场ღ★★、无害化处理厂等自建自检的兽医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ღ★★,当地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ღ★★,并与企业规模相适应ღ★★,满足企业监测需求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
第十三条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ღ★★,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ღ★★,对从事的实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ღ★★。
第十四条兽医实验室应满足法定机构ღ★★、认可机构的要求ღ★★,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ღ★★,建立并运行实验室质量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吧有你春暖花开ღ★★。
第十五条加强生物安全管理ღ★★,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ღ★★。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ღ★★,科学设置检测工作流程ღ★★,制定应急预案和意外事故的处置程序ღ★★,每年至少组织所有实验室人员进行一次应急演练ღ★★,建立实验室事故报告制度ღ★★,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ღ★★,及时报告ღ★★,任何人员不得瞒报ღ★★、谎报ღ★★。
(一)质量负责人ღ★★、技术负责人ღ★★、生物安全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相关专业背景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ღ★★,并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ღ★★。
(二)实验室负责人具有兽医相关专业背景ღ★★,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ღ★★。
(三)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具有兽医相关专业背景ღ★★,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ღ★★。
(四)检测人员具有兽医或相关专业背景ღ★★,熟悉相关政策ღ★★、法律ღ★★、法规和技术规范ღ★★,能掌握实验室各种实验操作技术ღ★★,能熟练使用其仪器设备ღ★★,经过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ღ★★。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应满足实验室检测规定项目需求ღ★★,性能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和实验室使用要求ღ★★,建立仪器设备档案ღ★★,应有专人管理ღ★★,在设备醒目部位标示其状态标识吧有你春暖花开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ღ★★、维护规程及期间核查程序ღ★★,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和维护ღ★★,适时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ღ★★。
第十八条样本的采集ღ★★、运输按照《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要求执行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
样本的保存ღ★★、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ღ★★,制定采集ღ★★、包装ღ★★、运输ღ★★、接收ღ★★、制备ღ★★、保藏等操作规程ღ★★,建立检测后样本ღ★★、已发出报告样本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ღ★★。如实填写采样信息ღ★★,确保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可追溯ღ★★。接收或直接采集的样本数量及种类应当与检测能力相匹配ღ★★。
第十九条根据操作的病原微生物种类ღ★★、污染的对象和污染程度等选择适宜的消毒和灭菌方法ღ★★,保证消毒和灭菌效果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和标准的要求ღ★★,由专人负责ღ★★,有书面记录ღ★★,统一归档ღ★★,做到可追溯ღ★★。
第二十条建立检验/检测报告发放制度ღ★★,保证检验/检测报告准确ღ★★、清晰ღ★★、明确ღ★★、客观ღ★★,保证出具的报告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ღ★★,并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ღ★★。
检验/检测报告包括ღ★★:标题ღ★★、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标志ღ★★、检测机构专用章或公章ღ★★、授权签字人识别ღ★★、客户的名称和地址ღ★★、检测方法的识别ღ★★、样品类别ღ★★、原始编号ღ★★、样品接收时间ღ★★、检测时间ღ★★、签发时间等ღ★★。
将检测结果通过国家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ღ★★。
第二十一条加强档案管理ღ★★,相关档案包括原始记录ღ★★、检验/检测报告ღ★★、仪器设备ღ★★、工作人员ღ★★、标准物质与试剂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ღ★★,对所有的档案应实行分类管理ღ★★,所建档案应规范ღ★★、齐全ღ★★,有专人管理ღ★★。实验室档案每年集中整理一次ღ★★,并实行微机管理ღ★★,根据保存价值设定保管期限ღ★★,最少为5年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相关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ღ★★。
第二十二条加强实验室活动的内外部管理ღ★★,按有关规定开展室内部质量控制(人员比对ღ★★、设备比对ღ★★、留样再测ღ★★、盲样考核等)ღ★★,参加省级及以上兽医实验室或有资质的检验监测机构组织的外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ღ★★、实验室间比对等)ღ★★,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ღ★★。
第二十三条实验活动的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管理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ღ★★。
第二十四条加强兽医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ღ★★,强化易燃易爆物品保管ღ★★,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ღ★★,保障应急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ღ★★,开展应急和消防知识培训和监督检查ღ★★,及时发现消除风险隐患ღ★★。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和保管制度ღ★★,实行双人双锁保管ღ★★。
第二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ღ★★,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ღ★★,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ღ★★,重点检查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落实及依法依规从事实验活动开展等情况ღ★★,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生物安全隐患时ღ★★,暂停其所有检测活动ღ★★,限期整改达标后ღ★★,方可再次开展实验活动ღ★★。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兽医实验室管理工作ღ★★,重点是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ღ★★,监督落实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ღ★★,以及兽医实验室负责人的生物安全第一责任ღ★★,重点如下ღ★★:
(三)兽医实验室安全管理ღ★★、安全防护ღ★★、消毒ღ★★、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ღ★★;
第二十七条盟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旗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ღ★★、高等院校ღ★★、科研院所ღ★★、海关等部门ღ★★、兽药生产企业实验室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兽医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和备案ღ★★。旗县区兽医部门负责辖区内养殖场ღ★★、屠宰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自建自检兽医实验室的监督管理ღ★★。
第二十九条在诊断ღ★★、监测ღ★★、检测ღ★★、教学ღ★★、科研等过程中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ღ★★,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动物疫情ღ★★。提交的学术报告ღ★★,发表的相关文章以及向外提供实验室研究成果中涉及动物疫情或监测阳性等ღ★★,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ღ★★。
第三十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ღ★★,未经批准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ღ★★、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ღ★★、超范围开展检测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ღ★★。
第三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ღ★★,增强生物安全意识ღ★★,统筹兼顾ღ★★,科学规划兽医实验室和功能定位ღ★★,加强实验人员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ღ★★,健全管理措施ღ★★,保障实验室高效运行ღ★★。
第三十二条根据《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的通知》ღ★★,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在动物疫病诊断ღ★★、监测ღ★★、检测等相关工作及运维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ღ★★,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ღ★★,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ღ★★。
第三十三条兽医实验室或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每年对从事实验人员进行培训ღ★★,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ღ★★、操作规程ღ★★、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ღ★★,并进行考核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ღ★★。
第三十四条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ღ★★、样本的诊断ღ★★、监测ღ★★、检测ღ★★、教学ღ★★、科研等活动的一级ღ★★、二级兽医实验室(包含移动式实验室)ღ★★,应进行备案登记ღ★★。
第三十六条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ღ★★: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基本情况ღ★★、实验室负责人情况ღ★★、工作人员情况ღ★★、平面布局ღ★★、主要设施设备ღ★★、生物安全管理体系ღ★★、拟从事的实验活动范围等ღ★★。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作为一个实验室进行备案ღ★★,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分别单独备案ღ★★。
(一)实验室设立单位在备案前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ღ★★、实验室布局合理性ღ★★、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完整性与规范性ღ★★、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ღ★★。
(二)备案应准备ღ★★:一级ღ★★、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ღ★★、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ღ★★、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ღ★★、实验室平面布局图ღ★★、实验室主要设施设备信息和检验/检测报告ღ★★、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等ღ★★。
(三)设区的盟市级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在收到实验室备案材料后ღ★★,及时审核ღ★★,对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予以备案ღ★★,发放一级ღ★★、二级实验室备案凭证ღ★★。材料不齐全或者备案信息不完整的ღ★★,及时补正后再予备案ღ★★。
(四)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ღ★★,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机制ღ★★,指导各级农牧部门开展备案宣传ღ★★,督促实验室落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ღ★★。盟市级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ღ★★,在发放备案凭证后ღ★★,组织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对备案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ღ★★,发现实验室备案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ღ★★,及时通知实验室更新备案信息ღ★★。盟市级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ღ★★。
(五)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ღ★★、实验室负责人ღ★★、实验室平面布局吧有你春暖花开ღ★★、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ღ★★、压力蒸汽灭菌器ღ★★、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ღ★★、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ღ★★,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ღ★★。
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2022〕1号)已失效ღ★★,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ღ★★,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ღ★★,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部令2022年第8号)要求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开办动物饲养场ღ★★、动物隔离场所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ღ★★。
第三条选址风险评估以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为目标ღ★★,“公平ღ★★、公正ღ★★、公开”为原则ღ★★,以相关场所间距离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ღ★★,规范管理动物防疫活动ღ★★。
第四条旗县(市ღ★★、区)农牧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ღ★★、动物隔离场所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工作ღ★★。
第五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吧有你春暖花开ღ★★、动物隔离场所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所在地旗县(市ღ★★、区)农牧部门提出申请ღ★★,主动接受选址评估工作ღ★★,并提交如下材料ღ★★。
(一)选址概况ღ★★,包括选址地理位置图ღ★★、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状况ღ★★。
(二)设计方案ღ★★,包括养殖畜禽种类ღ★★、设计规模ღ★★、饲养模式ღ★★、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ღ★★、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ღ★★、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等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ღ★★,旗县(市ღ★★、区)农牧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ღ★★。
(一)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ღ★★;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ღ★★;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ღ★★;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500米以上ღ★★;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ღ★★、种畜禽场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ღ★★、动物诊疗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ღ★★;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ღ★★、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ღ★★;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ღ★★;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ღ★★;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ღ★★、种畜禽场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ღ★★、动物隔离场所ღ★★、动物诊疗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ღ★★、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ღ★★;
第十条动物饲养场ღ★★、动物隔离场所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ღ★★,旗县(市ღ★★、区)农牧部门需组织评估专家组ღ★★,进行选址综合评估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
第十一条专家组由农牧主管部门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ღ★★、动物卫生监督ღ★★、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机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ღ★★,具有较强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3-5名人员组成ღ★★,专家组内部推选1人担任组长ღ★★,实行组长负责制ღ★★,开展选址评估ღ★★。
(一)选址周边动物防疫相关的场所情况ღ★★,与其实际距离以及方位ღ★★。其生产经营范围或从业内容与周边相关场所的动物疫病易感相关性ღ★★。
(二)选址与周边相关场所间的天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情况ღ★★,包括其周边自然保护区ღ★★、水源保护地ღ★★、河流ღ★★、湖泊ღ★★、树林ღ★★、山丘ღ★★、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情况ღ★★,建设实体院墙ღ★★、密闭围挡(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ღ★★、铁丝网等除外)ღ★★、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ღ★★,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ღ★★、动物诊疗机构ღ★★、动物屠宰加工场所ღ★★、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ღ★★、动物隔离场ღ★★、无害化处理厂ღ★★、城镇居民区ღ★★、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ღ★★、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物理隔离情况ღ★★,采取其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ღ★★,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等情况ღ★★。
(三)选址应在禁养区之外ღ★★,且符合当地自然保护区ღ★★、水源保护地ღ★★、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管理规定ღ★★。
(四)附近动物疫病的发生ღ★★、流行状况以及其所在苏木ღ★★、乡镇近两年内同类易感动物疫病发生ღ★★、流行情况ღ★★。
第十四条专家组根据对开办场所从业内容ღ★★、选址概况ღ★★、人工(或天然)屏障ღ★★、设施设备ღ★★、当地疫病发生情况以及与相关场所的方位距离等ღ★★,基于动物疫病风险ღ★★,实施综合评价ღ★★,作出评估意见ღ★★。
第十五条专家组通过综合分析ღ★★,内部讨论ღ★★,形成书面评估意见ღ★★,结论为“现场符合”“整改后符合”“不符合”ღ★★,并描述整改内容和不通过原因ღ★★。评估报告需由专家组成员逐一签字确认ღ★★,共同对结果负责ღ★★。评估报告有效期半年吧有你春暖花开ღ★★,至少保存5年ღ★★。
第十六条结论为“现场符合”的ღ★★,旗县(市ღ★★、区)农牧部门需进一步审查布局ღ★★、设施设备ღ★★、管理制度ღ★★、人员等其他规定条件ღ★★,按程序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ღ★★。
结论为“整改后符合”的ღ★★,整改后经专家组确认后ღ★★,旗县(市ღ★★、区)农牧部门需进一步审查布局ღ★★、设施设备ღ★★、管理制度ღ★★、人员等其他规定条件ღ★★,按程序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ღ★★。
第十七条场所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的ღ★★,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ღ★★,旗县(市ღ★★、区)农牧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ღ★★。
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ღ★★,科学评估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成效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农牧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ღ★★。购买主体应确保在所签订的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本办法ღ★★。
考核评估是指按照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ღ★★、评估方法和程序ღ★★,对兽医社会化服务完成及实施情况予以综合评价ღ★★。
(一)政府主导ღ★★、注重实效ღ★★。开展考核评估是兽医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环节ღ★★,按照“谁购买ღ★★、谁组织ღ★★、谁评估”原则ღ★★,在各级农牧部门的监督管理下ღ★★,科学开展考核评估工作ღ★★,积极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ღ★★。
(二)科学规范ღ★★、公开透明ღ★★。购买主体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方案ღ★★,确定评估内容ღ★★、程序和方法ღ★★,量化指标体系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ღ★★。
(三)突出重点ღ★★、绩效管理ღ★★。考核评估要抓住关键环节ღ★★,突出重点内容ღ★★,以评估结果为导向ღ★★,规范管理承接主体ღ★★,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持续健康发展ღ★★。
第四条考核评估结果ღ★★,作为各级农牧部门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预算和项目管理ღ★★、下年度资金分配等的参考指标ღ★★,以及确定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ღ★★。
第五条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ღ★★,承担修订与指导工作ღ★★;盟市ღ★★、旗县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ღ★★,督促辖区内购买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评估ღ★★,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建议ღ★★。
第六条盟市农牧部门成立考核评估领导小组ღ★★,成员由购买主体代表以及动物防疫领域专家ღ★★、学者组成ღ★★,统一领导考核评估工作吧有你春暖花开ღ★★。
考核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辖区内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方案ღ★★、评估指标和评估结果ღ★★,监督考核评估过程ღ★★,受理相关申诉ღ★★。
第七条购买主体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ღ★★,按照程序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过程ღ★★、工作成效ღ★★、投诉处理等提出评价ღ★★。
第十条评估工作需由3-5名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具体实施ღ★★。评估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ღ★★,具有较强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ღ★★,评估前要进行培训ღ★★。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ღ★★,在公布前对评估结果严格保密ღ★★。
第十一条考核评估小组按照“科学ღ★★、严谨ღ★★、公平ღ★★、公正”原则ღ★★,采取实地走访ღ★★、档案查阅ღ★★、采样监测ღ★★、座谈交流等方式ღ★★,严格按照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评估ღ★★。评估结束15天内ღ★★,撰写评估报告ღ★★,做出综合评价ღ★★。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ღ★★、免疫质量不满足国家ღ★★、自治区标准要求或服务区域内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相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的ღ★★,按不合格处理ღ★★。
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ღ★★,须在接到评估结果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评估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ღ★★,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开展复核ღ★★,原则上以1次为限ღ★★。
第十四条盟市ღ★★、旗县农牧部门将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ღ★★,压实各方责任ღ★★,整体统筹ღ★★、协调推进ღ★★,不定期开展督导ღ★★、检查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ღ★★。
第十五条各级农牧部门合理测算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所需经费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列入预算管理ღ★★,并确保足额到位ღ★★,保障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ღ★★。
第十六条考核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ღ★★、利益输送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ღ★★,考核评估结果作废ღ★★,追究相关机构ღ★★、人员责任ღ★★。如涉嫌犯罪的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ღ★★。贝斯特全球最奢ღ★★,贝斯特游戏官方网站ღ★★!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